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货车手刹失灵后溜酿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18 13:32:48


     本网讯(王明新)   货车司机刘军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境内一家饭馆休息,将车停靠在路边,在先行准备离开时货车手刹失灵,后溜撞到停在后面的另一辆货车,被撞货车车主钟庆山共计损失85 027.78元,其中包含拖车费6 140.2元 、修理费用51 980元、停运损失23 107.58元、评估费2 000元以及住宿费1 800元。2013年2月18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钟庆山85 027.78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4日,原告钟庆山驾驶其所有的重型半挂车停泊在G78昆汕高速公路隆百高速路连线本县境内的“扁牙饭店”门前路段休息,同时被告刘军驾驶挂重型半挂车也在该路段休息,两车靠近。后被告刘军在先行驾车驶离时,因手刹失灵,导致其车辆后溜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钟庆山车辆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隆林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刘军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所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属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车已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被告刘军在驾驶重型半挂车时不注意安全行驶造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鉴于该重型半挂车已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强险,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当首先由侵害车辆的保险人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 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未超出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分项限额给予赔偿的主张,由于不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与财产的充分保护,有悖交强险设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