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国宝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底,被告人侯国宝因想用其饲养的一条母狗与被害人邱青争饲养的一条公狗配种,但邱青争不同意,双方便产生意见。后被告人侯国宝的堂弟侯国珍便终止了与邱青争的经营的养猪场土地租赁合同,并经大岭乡政府司法所调解成立,由邱青争将租用的土地恢复原状。2012年5月2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侯国宝因被害人邱青争拆除覃塘区大岭乡村心村沙犁屯新塘边养猪场围墙,与被害人邱青争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争抢被害人邱青争持有的扁担时双方倒地,被告人侯国宝的头部被砖头擦伤,被告人侯国宝便夺过扁担,迅速爬起来,用扁担殴打倒地的被害人邱青争,致使邱青争轻伤。邱青争因伤于2012年5月21日至23日,用去医药费6784.48元,但被告人侯国宝至今没有赔偿医药费给被害人邱青争。经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国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侯国宝、被害人邱青争的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入、出院记录,被害人邱青争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国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国宝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侯国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侯国宝的辩护人秦锦涛提出被告人侯国宝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