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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忍伤人酿大祸 悔当初已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18 14:28:24
本网讯(田琼)
近日云南鲁甸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孔令吕有期徒刑六年。
200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孔令吕在帮孔祥富家干活时听到其父孔祥恒与被害人也凡叫因支砌房屋基础发生争吵,便到争议现场,见其父被被害人孔凡忠等人揪打其就辱骂孔凡忠。此时孔凡忠距被告人约四米左右的距离,提着拌砂灰的工具欲冲过去打被告人,被告人即捡起一块砖头向被害人扔去打在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当场倒地后被送往鲁甸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进行药物治疗,破损的颅骨未复位亦未摘除。 2003年3月28日出院。鲁甸县公安局于2003年4月2日作出鉴定,孔凡忠所受损伤属重伤。同年4月25日上午被害人与其二姐发生争吵下午在家中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未检出被害人头部有新鲜损伤,致害物为不规则带有棱角的物体,系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脑软化、颅内出血死亡。2011年全国公安系统清网行动开始,被告人于10月14日向鲁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向法院递交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死亡当天早上虽然与他人发生争吵,四肢有多处挫伤痕,但该挫伤痕系非致命性损伤。公安机关尸检时未检出头部有新鲜损伤,可排除头部受过新的外力作用。死者头部颅骨凹陷区左侧大脑半球前部有凹陷软化区,第三脑室有血性异物。符合颅骨凹陷压迫脑组织致软化的发展过程能够排除其他死亡原因。被害人孔凡忠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经及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和其犯罪行为的偶然性,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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