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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变更工商登记 合同违约旧债仍需还
发布时间:2013-02-18 15:26:22
本网讯(通讯员 程海港 王晨西)
河南飞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出售给太康县沃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变压器10台,当时未将款付清,经双方算账,太康县沃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河南飞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款五万元,后经河南飞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追要未果后,将太康县沃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太康法院,要求太康县沃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5万元。后经太康法院查询被告的工商登记发现被告已将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2月1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结本案,依法判决被告太康县沃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飞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
2007年9月18日原告河南飞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太康县腾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204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在2011年6月2日经双方对账,并经双方确认,于对账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2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50000元。经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太康县沃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太康县腾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轩鸿,于2009年12月15日在太康县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现被告名即太康县沃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由轩鸿变更登记为吴曦。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被告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但依法仍应由新变更企业偿还债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应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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