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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怠于赔偿 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13-02-19 09:05:37
本网讯(通讯员 程友田 李正飞)
2月18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诉保险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峰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赔付原告莫小花保险金7.87万元,赔付原告韦强保险金2.13万元。此类型案件是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在2009年10月1日实施后,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起诉肇事车辆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案件。
2010年5月8日,交通事故肇事人滕兵驾驶的运输型拖拉机在浙江省境内与原告莫小花的丈夫罗亮驾驶的摩托车(后载原告韦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罗亮死亡、原告韦强重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滕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罗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韦强承担自身伤害的次要责任。因滕兵就肇事车辆向被告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莫小花与原告韦强分别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赔偿保险金,交通事故肇事人滕兵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决被告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莫小花保险金61781元 (其中1 781元为财产损失),滕兵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259 596.75元,扣去己支付医疗费用31300元,尚需赔偿228296.75元;被告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韦强医疗费用及伤残费用保险金60000元,交通事故肇事人滕兵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72818.62元,扣除交通事故肇事人滕兵已赔付的11000元后,尚需赔偿61818.62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履行交强险赔付。二原告多次向滕兵及家属催讨赔偿款未果。滕兵亦未要求被告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理赔。鉴此,原告莫小花、韦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10万元,原告莫小花与原告韦强按比例(交通事故肇事人尚欠两方原告的赔偿款的比例)分配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综上,原告莫小花、韦强作为赔偿权利人,享有对被告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可作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事故亦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已明确了被告对二原告的赔偿数额,被告保险人滕兵因获刑入狱,其客观上不能向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请求赔偿保险金。至庭审前,被保险人滕海滨未向财保公司横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请求赔偿保险金,应视为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属相关法律条文,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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