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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假钱骗真钱 男子诈骗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19 09:43:09
本网讯(朱卢璐)
看到路边有人掉钱了,到底要不要捡起来?别以为天上会掉馅饼,掉下的有可能是陷阱。2013年2月17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例“丢假钱骗真钱”的案件,对被告人韦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韦庶伙同覃语岸(已判刑)合谋后窜到来宾市百家惠超市(前卫路店)后门附近实施诈骗。覃语岸故意扔下一捆假币后便离开,韦庶假装拾得并许诺分给在场的被害人陆心源。约1分钟后,覃语岸返回找丢失的钱,并称丢失的钱里夹有银行卡。之后覃语岸与韦庶合伙将陆心源的2000元现金及三张银行卡骗走,并以验证银行卡为谁所有为由,诱骗陆心源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覃语岸将银行卡拿到来宾市西南一路的工商银行取现。待覃语岸走后,被害人陆心源才幡然醒悟,知道自己被骗后立即报警。被告人覃语岸刚从ATM柜员机中取出12700元现金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刚从银行取出的赃款,韦庶逃脱。 被告人韦庶归案后,通过其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35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庶以非法咱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韦庶事前与覃语岸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是互相配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害人陆心源因及时醒悟并报警,使被告人诈骗12700元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韦庶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韦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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