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施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定作人应否担责?
作者: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3-02-19 09:32:25


    【案情】

    张明海为拆除砖厂厂房的墙体及结构,与夏靖(无施工资质)口头约定由夏靖自带挖机等机器设备、自聘人员、费用自负为张明海拆除厂房的墙体及结构,按每小时150元计算报酬,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2012年8月5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夏靖雇请的司机黄风才操作挖机在拆除墙体施工过程中房屋梁上的砖块掉落后反弹打伤隔壁邻居李英章,事故发生时李英章在距离工地七、八米远的自家待建房屋的地基处。李英章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000多元,并造成十级伤残。张明海与夏靖已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结算,张明海按约定付清夏靖全部工程款。事故发生时,张明海及夏靖均在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李英章就损害赔偿与夏靖、张明海协商不成,遂诉诸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英章的损失应由夏靖负责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明海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由张明海及夏靖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张明海与夏靖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作为承揽人的夏靖,其所雇请的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李英章造成损害,夏靖依法应当承担向李英章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张明海作为定作人,应挑选符合条件的承揽人独立完成拆房任务,但其却将工程交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夏靖,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故张明海在选任方面具有一定过错。

    其次,作为定作人的张明海应对被拆除厂房的整体安全负有采取安全防护的责任,其明知拆除厂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亦未提醒作为承揽人的夏靖,其在定作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定作人的张明海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李英章在自家待建房屋的地基上,且距离施工现场距离较远,同时,张明海及夏靖在事故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亦未对现场周边住户、行人予以口头警示,李英章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张明海及夏靖应当根据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