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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声称没钱被诉 法院判决十日内支付
发布时间:2013-02-19 13:51:02
本网讯(王明新)
原告凌庆多次帮被告某硅业有限公司运输矿产品,被告迟迟不愿支付运费,原告曾多次催款,被告却以没钱为由做起了“老赖”,原告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3年2月19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硅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凌庆运输费用28603.80元,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原告为被告运输产品,被告欠原告运费25735元,被告2012年7月31日出具的《资金支出凭单》记录说明;2012年4月19日被告出欠条尚欠原告运输费4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1131.20元,尚欠2868.80元,两次共计欠原告运输款28603.8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矿产品,尚欠原告运输费用28603.80元,有被告出具欠条及《资金支出凭单》为证,被告对所欠款项予以认可,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偿清该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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