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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新岗位 谱写新感动
——记全国模范法官黄登林 作者:陆荣棉 发布时间:2013-02-20 09:40:57
黄登林,男,1969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彝族,现任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在二十年的法官生涯中,他凭着对审判事业的执着追求,扎根少数民族地区,无私奉献,所办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或被改判,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2011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2012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广西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广西法院先进个人、百色法院先进个人和感动百色十大人物之一。
黄登林同志先后从事过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和人民法庭工作。无论在什么岗位工作,他都努力钻研法律知识和司法实务,不分工作日还是休息日,忘我地学习和工作,认真地办好每一件案件。 在德峨法庭工作的八年里,他带领全庭干警,走村串户,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尤其是对几个少数民族的民族风俗做到了了然于胸,在办案中融法律、政策和民俗于一体。他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走出了一条具有民族特色的调解工作的新路子。在他的带领下,德峨法庭的各项工作蒸蒸日上,尤其是调解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成为隆林县法院甚至是百色市法院调解工作的一面旗帜。 八年来,黄登林个人主办案件1000余件,无一错案或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调解撤诉率保持在97%以上,所审结的案件 “零判决、零投诉、零上访”,为辖区社会稳定和民族和睦关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他患上了严重的胃病,但他一直保持乐观的心态,长期带病坚持工作,从来没有向组织提出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照顾的要求。鉴于他的实际情况,组织上打算把他调整到县院轻松的工作岗位,但他说,法院人手少,艰苦、繁重的工作总要有人干,轻松的工作岗位应该留给老同志。为此,2012年10月初,院里让给他继续担当重任,担任执行局长。 到执行工作岗位后,他走遍了隆林每个乡镇的大多数村屯,从不喊一声苦,叫一声累。起早贪黑,没日没夜地努力工作,由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无数次都是天不亮就出发,摸着黑回家,中午饭在乡下和路上吃甚至不吃的机会不计其数,牺牲了无数个休息日。 很多人不理解,黄登林到底使了什么魔法,在执行工作很短的时间里就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有人说,黄登林靠的是人格,他的话简直就是黄金;有人说他靠的是韧性,案子只要到了他手里,他就会盯住不放;还有人说他熟谙民间习俗,善于借水行舟,有时几句话就能融冰化雪,让复杂的案件得到执结。2012年10月中旬,在执行一起继承权纠纷案时,由于继承人陆德免是未婚生子女,出生几天,其父陆祖法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伯父陆祖目取得陆祖法的死亡赔偿款项后不给分配给陆德免,并将该款项存放在陆秀兰(检察院干部)处,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便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次做陆祖目的思想工作,但他错误地认为“该款存放在检察院干部手上”拒不履行义务,给法院的执行带来阻碍。为此,黄登林将掌握的情况向院党组汇报,并提出初步执行方案,得到了院领导的支持。并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在拘留期间,黄登林依法对其进行多次讯问并多次对其明法释理,同时通过其审判阶段的委托代理人陆秀兰等亲戚朋友做其思想动员工作,提出了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妥善执结了此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化解了矛盾纠纷。 执行是一份工作,更是一门艺术。如杨付言申请执行新州镇政府拖欠房屋拆迁纠纷一案,此案标的不大,但执行对象特殊,事关政府形象,法院执行要讲究方法。该案2009年8月立案,执行人员前后7次主动到新州镇政府沟通协调,镇领导总是强调财政困难,短期内难以偿还,要求分期支付,而一拖再拖,始终未能结案。黄登林到任后,将此案上报县人大、县政法委,引起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县领导会同法院领导一起到新州镇政府做工作。尽管镇政府有困难,但不能对此作为不履行判决的借口,不能不想办法。可以分期付款,但不能永久分期,故意拖赖。如果这些说服协调工作不能奏效,法院将实行强制执行。经黄登林的努力,终于促成新州镇政府与杨付言达成履行赔偿协议。这起历时3年,执行标的7万余元的案件终结执行。 执行工作岗位,虽然平凡,却也经常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人情,能否严格依法办案,不仅关乎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形象,同样也体现了执行法官的人格魅力。一次,黄登林同村的一位朋友,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判赔偿,执行过程中,黄登林苦口婆心说服教育,那位朋友自恃与黄登林的关系,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赔偿义务,黄登林果断地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亲手将其送进拘留所。在情与法、钱与法的碰撞中,黄登林自觉恪守着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他身体力行,秉公办案、廉洁执法,时刻不忘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更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百姓情怀和大局意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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