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董泽光)
孙子被人拐走,追到人贩子的爷爷激愤不已,竟失手将人贩子打死。人贩子可恨,但我国是法治国家,应由国家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由被告黄光给付原告李花花赔偿费人民币48757.5元。
2011年6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擅自将被告黄光的孙子黄兵兵带离被告黄光家,中午1时许,被告黄光发现孙子黄兵兵不见后即四处寻找。下午6时许,被告黄光与王志华骑摩托车找到者浪乡政府所在地后返回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坡合村牛棚屯上时,发现李忠带黄兵兵搭摩托车往者浪方向走,即将李忠拦下进行责问,李忠承认想拐走黄兵兵的事实。被告黄光因愤怒便对李忠进行殴打,后又解下王志华摩托车上的绑带将李忠双手反绑起来控制于原地。20时30分,者浪乡派出所两名干警赶到现场将李忠、被告黄光及黄兵兵接到隆林县城。21时38分,被带到新州镇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险,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李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忠系因外力打击致肝、脾、肾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2年4月2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黄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就赔偿问题主张权利。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因其孙子黄兵兵被李忠拐走,在愤怒的情况下,没能够正确处理,而是采用暴力手段殴打李忠,致使李忠死亡,被告应对李忠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被告黄光对李忠死亡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李忠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既由被告黄光给付原告李花花(李忠母亲)赔偿费人民币487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