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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十载未登记 分手将孩子当“皮球”踢
发布时间:2013-02-20 11:41:41


     本网讯(通讯员 吴冬莲)   浦北县就有一对青年男女同居长达10年,已生育两个小孩却不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孩子都判给女方抚养,女方却要求两个孩子都由男方抚养,双方互踢“皮球”。近日,广西浦北法院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但双方均不退让,最后法官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巧解决了这场纠纷。

    原告黎峰与被告罗玲于2003年4月份相识并同居,期间生育了两子,长子如今已5岁,次子不满两周岁。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常争吵,并且至今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1月24日,双方为生活琐事闹矛盾,原告黎峰带长子,被告罗玲带次子分开生活至今。另查明,在双方同居期间,原告黎峰在外打工,每月工资4500元左右,被告罗玲在家带小孩,没有做工作。次子尚在哺乳期,从出生至今一直随被告罗玲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2003年起同居至今,并没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同居期间所生育的两个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应该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由于次子现尚未年满一周岁,还处于哺乳期,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故次子应随被告罗玲生活,长子应随原告黎峰生活。对于抚养费用问题。在本案中,鉴于原告在外打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经济较为宽裕,而被告一直在家带养小孩,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这一事实,从有利的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黎峰每月应支付次子的抚养费500元给被告罗玲,对于黎峰自己抚养的长子的抚养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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