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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贪便宜买赃车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3-02-20 11:02:00


     本网讯(卢学知)   被告人蒙成和韦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因贪小便宜仍予以购买。2013年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和2000元。

    2012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森(已判刑)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路撬开一摩托车的电门锁,启动后驾驶该车连夜到环江明伦镇八面街,以1 400元的价格卖给蒙成。被告人蒙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因贪小便宜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 56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缴并按鉴定价格赔偿了受害人。

    2012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森因无钱花销,萌生盗窃财物的念头,于是趁夜深人静时窜到本屯蒙伍家的小柴房前,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条撬开木门,将摩托车推出到村头附近山坡上,用钢筋及胶钳撬毁摩托车电门锁,启动摩托车后,连夜将该车骑到明伦镇八面街。以1 000元价格卖给韦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435元。案发后,被告人韦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追缴发还了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成、韦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两被告人已将赃车退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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