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玉敏)
一男子不务正业,竟想着不劳而获扮起媒人进行诈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料时隔六年后竟身陷囹圄。2013年2月20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小刚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郭小七所退缴赃款人民币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重庆市綦江县的万伟经人介绍欲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找媳妇,石大连、赵昌、郭平、李星、陈照(均被判刑)知道后便与被告人郭小刚等人合谋,叫一女子冒用“赵桂花”名字在石大连、赵昌家介绍给万伟,并骗取了万伟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郭小七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归案后,被告人郭小七退缴所获赃款人民币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小刚能当庭认罪,退交了所获赃款,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