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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数日后归还所捡之钱的行为?
作者:郑志勇   发布时间:2013-02-21 10:51:19


    【案情】

    甲到游泳馆游泳,在把衣物放到更衣柜时发现更衣柜门半掩,内有11万现金,将钱拿走转身就走。数日后,见失主电视广告悬赏,相约派出所,为防失主“抵赖”约定要求民警见证还钱、拿赏。但是,当他走进派出所,却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分歧】

    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了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发现不属于自己的11万元现金,以掩盖、隐藏等方式拿走,此后的24小时内既没交公、也没报案,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据他人遗忘物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拾金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确,其主观上是不想返还的,由于电视台公布了有其肖像的监控画面,加之遗失物所有人公开悬赏承诺,甲不得不返还,但他还是希望获得悬赏。甲获得11万元不是秘密窃取,而是拾得,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其又“主动”返还,不构成拒不返还,也不构成侵占罪,即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行为人在游泳馆的更衣柜内发现11万元现金,此现金肯定不是行为人的,那是客人遗忘或者是游泳馆工作人员的,现金的占有着是游泳馆经营者,如客人未走远,现金还是客人的占有的。所以行为人取走现金是盗窃行为,不构成侵占,侵占是将占有变所有,此时行为人并不占有现金,就不会构成侵占。主观层面: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现金的主观意图。从客观上可以反映出主观的意志:一是取走了现金的行为已实施,既遂;二是非法占有意图明显:拿了11万元之后具有很长的时间可以予以归还而没有归还,在拿钱后可以报告给游泳馆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而且这个时间和空间是相当宽裕的,但他没有这样做,恰巧是在看到录像中有自己行为的记录后才归还的,据此可以断定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三是在看到悬赏后,出于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意愿,想得到11万元中的部分悬赏,将11万元赃款变成若干的合法所得,有获益的意图。此案无客观和主观阻却事由。事后返还现金,是犯罪既遂后的补救行为。按照犯罪形态理论,同一宗犯罪中既遂排除其他状态,所以,已近盗窃既遂就不存在未遂或中止。

    另外,本案犯罪嫌疑人甲不构成侵占罪。一是本案中的11万元赃款不属于“遗忘物”。该笔赃款是特定场所的“占有转化”,属于“事实上的占有”的一种。“占有转化”即在宾馆、银行等特定场所,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属于法律拟制,不要求场所管理者认识到这种转化。本案顾客将11万现金遗忘在游泳馆更衣柜内,可认为属于游泳馆管理者占有。法律拟制为有人占有,当然就不属于遗忘物。二是也不构成拒不退还。一般认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很明显本案中的甲不属于“拒不退还”的情况。

    所以,本案犯罪嫌疑人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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