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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答疑 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3-02-21 13:52:28
本网讯(通讯员 卫渭 汤建华)
“汤法官,我来了,前天听到你对判决书详细解释后,使我心中的疑惑解除了,我今天来就是来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2月20日上午,安徽省泾县法院民庭办公室里,被告马明将赔偿款7万余元交到原告李梅手中。
2011年1月25日,李梅的丈夫刘刚酒后骑摩托车不慎摔倒,便在朋友家借宿了一晚。次日,李梅来到朋友家看到丈夫躺在床上说自己头痛,便找到村卫生室的医生马明前来诊治。马明为刘刚进行了输液治疗,但两天后发现丈夫身体并未好转,李梅便听了马明的建议将丈夫送往泾县一家医院,但因伤情严重丈夫需转至泾县某医院并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医生对刘刚行开颅血肿清除术。但术后第6日,刘刚出现呼吸衰竭,同年2月5日死亡,期间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172.72元。李梅认为马明和泾县某医院在为自己丈夫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伤心过度的她和婆婆将马明及其执业机构、管理机构泾县丁家桥镇某村卫生室和泾县丁家桥镇卫生院以及泾县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 2012年11月,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刚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原发损伤和自身饮酒等不利因素,但马明和泾县某医院对刘刚的死亡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各为10%-15%。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明、泾县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刘刚死亡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马明、泾县某医院应因刘刚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马明系该村卫生室医生,其诊治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由被告泾县丁家桥镇小岭村卫生室承担并由马明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马明在其从事医疗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利益也是独自享有,且卫生室和马明向业务管理部门被告泾县丁家桥镇卫生院签署了执业承诺书和医疗安全责任书,承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泾县丁家桥镇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村卫生室和泾县某医院各承担10%的责任,驳回了李梅婆媳的其他请求。 宣判后法官对被告马明提出的疑问耐心进行解答,马明消除了疑惑,主动要求履行义务,才出现了文中的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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