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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与13岁少女网恋发生性关系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2-22 15:24:12


     本网讯(王明新)   成年男子韦均浩通过网络认识在读女学生杨洋并开始交往,在明知其只有十三岁的情况下,仍带其到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2013年2月20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韦均浩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初,被告人韦均浩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在隆林县某中学读书的被害人杨洋并交往。同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韦均浩在明知杨洋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将杨洋带到县某宾馆503号房间内,被告人在房间内与杨洋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被害人杨洋回家后告知其父其被强奸,被害人父亲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20时许,被告人韦均浩在宾馆503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均浩以其他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韦均浩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均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能当庭认罪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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