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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盗窃电信设施获刑领罚金
发布时间:2013-02-22 15:59:33


     本网讯(黄朝实)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永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黄方、黄永东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100元,依法退赔给被盗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方在贵州省兴义市承租一辆车牌号为贵E07800的面包车,与黄小华、黄彪(均在逃)乘坐该面包车窜到该县新州镇迎宾路城西加油站附近被告人黄永东的家中,三人与被告人黄永东共谋如何选址、盗窃等事宜,被告人黄永东利用其为广西超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对移动基站情况熟悉的便利,将基站路线等情况告知被告人黄方及其余同案人。次日6时许,被告人黄方与黄小华、黄彪驾车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由黄小华、黄彪负责进入管肖村者合屯附近山坡上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的通信基站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方在路旁望风放哨,后盗窃得电池连接线共24米,总接地线6米,接地铜排2个,设备接地线10米,三人于15时许将盗窃得来的赃物拉到被告人黄永东家藏匿。同日21时许,被告人黄方与黄小华、黄彪三人又驾车到该县天生桥镇祥播村附近的中国移动基站内盗窃,在返回途中被告人黄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黄小华、黄彪将赃物丢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在该县平班镇管肖基站、天生桥镇祥播基站被盗窃的设施在被盗时总价值为人民币8100元。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方、黄永东共同赔偿被盗单位损失人民币8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方、黄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方、黄永东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方在共同犯罪盗窃中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黄永东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方、黄永东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方、黄永东能赔偿被盗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方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永东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方、黄永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黄方、黄永东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失主损失,两被告人犯罪较轻,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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