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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制定实施《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法》
作者:沈义 张梁 发布时间:2013-02-25 11:41:52
为切实履行民事执行检察职能,规范办理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程序,完善执行检察机制,强化执行检察效果,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近日制定实施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27项条款,涉及到执行案件的受理、结案及送达等全部流程,细化执行检察案件办理的操作规程,较好地弥补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仅原则性地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而没有具体操作规定的问题。同时,针对民行工作的新情况和高检院新要求,改变了原来的一些固有程序设置,比如重视受理程序,虚化立案程序等。 《办法》还明确了执行案件监督的审查标准,详细规定了监督对象、原则、内容、手段、方式及文书制作标准等实体规范。比如,针对被监督问题的严重性,采取3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对于较为严重的5种违法行为,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对于执行人员继续执行案件将严重影响执行活动公正性的5种情形,采取建议更换承办人的方式;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采取发检察建议的方式。 此外,《办法》还确立了监督救济、沟通协调措施及准用规则等配套制度,完善了执行工作的协作措施。执行检察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办法》规定了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救济措施。另外,《办法》制定了准用规则避免新的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确保《办法》的有效性。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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