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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采伐许可证 村民砍自家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25 09:48:05


     本网讯(吴冬莲)   “真没想到砍卖自家的树也会犯法”田保国后悔不已,他因砍卖自家的樟树,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的两名买主也分别领刑受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中旬,被告人麦日海、黄兴得知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会白土村有一棵大樟树,二人商量合伙购买后再出售牟利。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麦日海、黄兴找到樟树的主人即被告人田保国,最后商定以4.2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樟树。被告人麦日海、黄兴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田保国帮忙雇请工人对该樟树进行采伐,采伐后雇请司机陆某将樟树运回横县,途中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采伐的樟树为野生植物,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采伐的樟树蓄积为4.85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麦日海、黄兴、田保国自动到浦北县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日海、黄兴、田保国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被告人麦日海、黄兴构成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田保国构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保国犯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麦日海和黄兴犯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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