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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未投交强险 车主需承担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3-02-25 10:32:29


     本网讯(梁东壁)   机动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按以前的做法,法院仅按双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可现在不再是这样划分了。2013年2月22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判令仅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但未投保交强险的被告王勇华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黄艳珍等人经济损失116 808.05元。

  2012年3月29日下午18时许,王勇华无证驾驶拖拉机沿213省道由大新县桃城镇方向往雷平镇方向行驶;农毅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妻子黄艳珍尾随被告车辆行驶。两车行至213省道131KM+400M处时,农毅所驾驶车辆追尾碰撞王勇华所驾驶车辆,造成农毅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农毅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勇华负事故次要责任,黄艳珍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王勇华没有为其拖拉机投任何保险。2012年8月9日,农毅的父母和妻子黄艳珍以王勇华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计算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2 693.50元,要求被告王勇华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110 000元和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的22 693.50元的30%即6808.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依照上述规定,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目的在于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责任,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就应转由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来承担。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亲属农毅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农毅死亡,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被告虽然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由于被告没有依法为其车辆投交强险,致使原告未能依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应转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可见,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购买的保险,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为了避免因小失大,请依法投保交强险。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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