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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诈骗领刑 妻子不知情免责
发布时间:2013-02-25 10:53:34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唐红旭)   丈夫因诈骗被判刑入狱,被骗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夫妻二人共同退还被骗资金。2013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 由被告李文武赔偿原告张艳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艳华对蒋燕的诉讼请求。

  李文武、蒋艳系夫妻关系,张艳华的哥哥张林与李文武系同事关系。2010年3月,李文武告诉张林,他家购买了农村信用合作银行60万的股份,每年红利在30%左右,他可以转让20万的股份给张林,张林将此事告诉张艳华,张艳华表示愿意购买。自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张艳华共交给李文武人民币50万元。李文武于2011年3月18日出示给张艳华一份有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公章及其会计、出纳私人章的收款收据,并于同年5月中旬交给张艳华一本50万元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的股金证。后经核实,收款收据和股金证均系李文武伪造所为。

  2012年9月,李文武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全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另查明,李文武、蒋燕系夫妻关系,蒋燕是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李文武骗取张艳华的入股资金时,蒋燕并没有参与行骗的事实。

  法院认为,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李文武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张艳华人民币50万元,虽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仍然给原告张艳华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原告张艳华仍有权要求被告李文武承担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李文武亦同意赔偿张艳华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李文武赔偿经济损失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蒋燕与李文武系夫妻关系,但被告蒋燕没有参与李文武的诈骗行为,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蒋燕帮助李文武实施了诈骗行为,所以,被告李文武骗取原告张艳华的50万元入股资金系被告李文武个人所为,原告要求被告蒋燕共同返还入股资金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蒋燕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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