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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与人争吵持半块砖头伤人
发布时间:2013-02-25 11:45:20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一男子喝酒后路过同村村民家时大嚷大叫,惹得村民不满与其发生争吵,该醉汉遂持半块砖头将村民砸伤。2月21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朝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韦朝显在外喝酒回来路过本屯的被害人韦亮杰家,韦亮杰听见韦朝显在屋外面乱喊,便同其理论起来,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韦朝显持半块砖头冲进韦亮杰的房间,用砖头打韦亮杰左额头,用拳头捶打韦亮杰左眼眶。后韦亮杰拿出事先放在床头防备的砍柴刀欲反抗,韦朝显遂与其争抢砍柴刀,后韦朝显夺下砍柴刀并持刀将韦亮杰右手食指割伤。之后韦朝显持刀离开韦亮杰家,并被其父母将其手上的刀夺下,并将其拉回家。韦亮杰受伤后被人送到宝坛乡卫生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于次日凌晨包车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4018.96元。2012年4月,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韦亮杰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朝显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朝显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朝显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亮杰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以被告人韦朝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韦朝显的作案工具——砖头半块、砍柴刀予以没收;被告人韦朝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亮杰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478.9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亮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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