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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意亏本养儿困难 法院两审判生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2-25 14:38:52
本网讯(周勤 秦媛)
常言说,母爱是伟大的,可有时候母爱也是自私的。这不,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父亲负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可六年后,父亲生意经营亏本,养育三个孩子坠子大,正在上学的儿子无奈之下,以原告的身份向生身母亲讨要抚养费,可是这时的母亲组建新家庭后又生育了三个孩子,在一审法院判决母亲每年支付前生儿子1000元抚养费的情况下,生身母亲却认为抚养费用过高超出了自己的抚养能力,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月18日,原告父亲屈大强与被告阚桂兰离婚,约定原告随父亲屈大强生活,抚养费由屈大强全部负担。现原告以其父无力负担原告全部抚养费为由,诉请被告按上年度人均收入6603元的30%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1981元。 另查明,被告再婚后又先后生育二女一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母亲,对原告依法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离婚时,虽约定原告的抚养费由其父全部负担,但不影响必要时子女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现有子女四人,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应结合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及原告父亲自愿负担原告全部抚养费的承诺,由被告在上年度本地农民人均收入范围内适当支付原告抚养费为宜。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阚桂兰自2012年度起每年一次性支付原告屈小宝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屈小宝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阚桂兰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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