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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县检察院捕前刑事和解化矛盾促和谐
作者:吴长忠 赵琪琪   发布时间:2013-02-26 10:49:43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依法对一起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成功促成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

    今年2月3日凌晨3时许,凤阳县人钱某伙同他人到该县府城镇文昌街小中都商城内一家土锅排挡吃宵夜。因与排挡老板赵某的哥哥熟识,就聚在一起喝酒。后因饮酒过量,为一小事而言语争执,继而发生殴斗。老板赵某前来劝和时,被钱某持刀捅成轻伤。案发后,钱某在给被害人交齐医疗费的同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此案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承办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材料中,考虑双方当事人是朋友关系,伤人的主观恶性小,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90000元,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以无逮捕必要”的规定。因此,办案人员约谈了双方当事人, 面对面地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教育他们学法、守法,并主持签订了和解协议。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鉴于此,该院经研究对钱某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今年以来,凤阳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他们为此建立了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检察环节刑事和解以及民事申诉执行和解等工作机制,除正常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拓宽业务范围,强化卷外审查,注重了解案外矛盾产生、升级的深层次原因,找出产生矛盾的“源点”,寻求化解矛盾的“支点”,全面掌握案件发生的背景,构建刑事和解的基础。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在切实保证被害人及其家庭及时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况下,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力促受损的社会关系能够得以基本修复,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犯罪嫌疑人重归社会。此举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而且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当事人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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