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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家因销货单未确认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2-26 10:39:42
本网讯(曾祥同)
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需要留有凭证,为的是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时双方基于某些关系,碍于面子在交易过程中留有未经对方签字的交易凭证的情况也有发生。2013年2月2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卖家因销货单未经确认的买卖合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周明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至2012年元月间被告曾云向原告周明购买各类装饰材料,期间曾委托其兄弟曾飞生、曾雨生到原告处购买材料,言明由被告结算。嗣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及其兄弟签字的销货单有14张,金额为25537元。但双方对9张总金额为8160元且无经手人签字确认的销货单产生争议,结算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被告对原告自行填写且无经手人签字确认的时新装修材料总汇销货单9张不认可,原告就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材料为被告使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16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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