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春)
2013年2月25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熊良泽各项损失67144元;被告吴光华赔偿原告熊良泽各项损失共计19286元。
五年前,吴光华看到周围跑运输的朋友们都赚了大钱,寻思着自己也买辆货车跑跑运输赚点钱,刚买车那几年都是吴自己开车跑运输,几年下来他也赚了不少钱。去年,吴光华不想开车了,便雇请了陈杰鑫给自己跑运输。2011年10月24日,陈杰鑫开着严重超载的货车,途经黄老门集镇红星村路段,由于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冲上公路左侧人行道后撞上原告熊良泽家大门右侧门柱,造成熊良泽家楼房多处开裂。熊良泽家是两层小楼,其中二楼作为出租方租给他人居住,房子被货车撞击之后多处开裂不能住人,导致房屋不能继续出租。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由驾驶员陈杰鑫承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熊良泽住房被撞需要修复的工程价格为79430元。2012年9月17日,熊良泽将陈杰鑫、车主吴光华和车辆投保的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作为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杰鑫作为吴光华雇请跑运输的司机,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根据民法规定,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雇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杰鑫在跑运输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熊良泽房屋受损,应由雇主吴光华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万元,故太平洋财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