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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过节打架致人重伤自首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6 10:22:56
本网讯(毛亚丙)
一少年与同伴去过节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捅人重伤,结果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要明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8月6日,胡要明、胡泳铭、胡青、何君鸿等人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阳寿街二区过节,期间与富阳镇蒋家寨村村民汪叶明发生争执。随后,汪叶明打电话叫来其堂哥汪叶诚,汪叶诚遂找到胡要明、胡泳铭、胡青、何君鸿等人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胡要明伙同胡泳铭、胡青、何君鸿(均另案处理)等人即持匕首、甩棍将被害人汪叶诚围住殴打并将其捅伤,致使被害人汪叶诚空肠、回肠穿孔。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汪叶诚的伤情程度为重伤。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胡要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要明通过家属与被害人汪叶诚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胡要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汪叶诚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汪叶诚对被告人胡要明予以谅解。 法院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要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要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要明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要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考虑被告人胡要明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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