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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指责妻子不孝诉离被驳
发布时间:2013-02-26 10:53:34


     本网讯(通讯员 吴冬莲)   婚姻需要经营,因为生活和人都在变化,需要两个人共同付出和默契的支撑,建立健康和谐的相处模式,才可能恒久幸福。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指责妻子不孝而起诉离婚的案件。

    原告邱子建诉称,他与黄学红于2000年6月相识恋爱,2001年3月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了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感情一般,但也不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夫妻经常为家庭小事以及父母关系上发生争吵,指责黄学红不孝敬父母老人,父亲生病不探望,死亡不送葬。为此,两人多次闹离婚,且黄学红已撕烂了《结婚证》。2012年3月,因自己醉酒不回家,黄学红便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而大闹原告的亲属和单位领导,把原告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两人分居至今。认为夫妻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被告黄学红辩称,其不同意与邱子建离婚。邱子建所述不是事实,两人经过充分了解才结婚的,婚后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自己与婆家人相处融洽。只是原告有外遇,少顾及家庭,所以偶有争吵。只要邱子建肯回心转意,她就不计前嫌,完全可以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直至2001年3月21日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已充分了解,原、被告是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婚后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和美,只是有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偶有争吵,双方始有摩擦,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经营好婚姻需要夫妻双方互相理解、尊重,只要原、被告能相互忠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能各自反思自身缺点,加以改正,相互珍惜已建立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夫妻之间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原、被告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韦锋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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