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丽璇 蔡夏斐)
“早知道就买一份保险,现在不至于赔偿如此多钱!”当被告李广、李志家领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时,后悔万分。日前,广西玉林市兴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责任纠纷。由于车辆未投交强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广、李志家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78255.90元给原告覃金。
事故发生在2012年11月28日,被告李志家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浦北往兴业方向行驶,在兴业县城隍镇二中路段处,与对向行驶由肖丽驾驶无号码牌的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李志家、肖丽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肖丽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肖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志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肖丽的死亡,原告覃金(死者肖丽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按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连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70054.50元。被告李志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被告李广所有,该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李志家系李广之子,且未取得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法院认为,被告李广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李志家驾驶,对车辆在管理上存有过错,应对李志家承担的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覃金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责任分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广、李志家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78255.90元给原告覃金。(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