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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元=100元 男子购买面值22万元假币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6 10:36:40


     本网讯(通讯员 秦小燕 吴海)   被告人何应钦曾因犯出售假币罪入狱,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再次以身试法购买假币、运输假币,结果再次用真钱为自己“买”来牢狱生活。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何应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何应钦以前到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运输荔枝时,认识了一个叫“十三哥”(名字不详)的人,了解到“十三哥可以搞到假币,便准备购买假币回浦北县贩卖。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何应钦与”十三哥“通过电话约定以真人民币19元购买一张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的价格,向“十三哥”购买22万元假人民币。次日,何应钦便雇请不知情的林某开摩托车搭其从浦北县张黄镇往玉林方向行驶。到了石南镇后,何应钦叫林某搭其到一个叫“山心”的地方,叫林某在路边等其,其独自走进一个荔枝林,以41800元的价钱向“十三哥”购买2200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总面额为22万元。当被告人何应钦搭乘林某的摩托车从原线路回到浦北县龙门镇中石化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在和某乘坐的摩托车尾箱内查获其购买的假币。经鉴定,所查获的22万元面值的货币均为机制伪造人民币。

  另查明,2010年5月6日,何应钦因犯出售假币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应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何应钦曾因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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