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军)
江西横峰县一男子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为借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总计388万元。近日,江西省县弋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忠岁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对被告人何忠岁的违法所得388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被告人何忠岁从2008年起挂靠横峰县诚信贸易有限公司做煤炭批发和零售生意。经营至2010年6、7月,何忠岁的生意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严重亏损状态。从2010年6、7月至今,被告人何忠岁就没有再做过一笔煤炭生意,并已无偿还债务的能力,但为了向债权人支付本金及高额利息,以及维持其个人日常的消费和家庭开支,被告人何忠岁仍以公司做煤生意急需大量资金周转为由,委托陈力帮助其借款和收集承兑汇票。被告人何忠岁对借款当事人许以四分至七分的高额利息,对提供承兑汇票的当事人则承诺在10至15天内将承兑汇票上的金额扣除一定的贴现额后提前兑现,分别向被害人吴和、周清骗取220万元,向江西某轴瓦有限责任公司、余强、陈力、楼蓝、郑汇、冉平骗取承兑汇票168万元,事实上,被告人何忠岁所借资金和承兑汇票根本就未进入公司的财务,也未用来做煤炭生意,而是将诈骗来的钱财用于支付其他债权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以及自己挥霍和家庭日常开支,导致所借资金及承兑汇票均无法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忠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总计3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何忠岁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