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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乡配“专车” 合伙偷电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26 14:08:18
本网讯(苏传清 陈明耀)
听说电缆线值钱,5个老乡就合伙偷起了电缆线,还租车作为“专车”用于作案。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文、何强、王小宝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安东、颜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2011年8月9日至9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文、何强、王小宝、黄安东、颜程商量作案后,驾驶一辆租来当“专用车”的轿车并携带铁铲、电缆钳和刀具等作案工具,多次窜到钦州港区果鹰大道,盗剪埋在该路段之间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共1048米。作案后,五被告人将电缆线剥皮取出铜芯卖给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废旧收购摊,共得赃款人民币35000多元,除加油费用外其余五人平均。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合计1198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于2011年9月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钦州市区发现该轿车在钦州市金海湾大街出现后,遂将该车辆拦截,并将车上的被告人李文、何强、王小宝、黄安东、颜程当场盘查,并发现车上有盗窃电缆线的作案工具。经讯问,五被告人均供认其以上盗窃电缆线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黄安东、何强、王小宝、颜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窃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在盗窃犯罪中,五被告人共同商量并积极参与作案,五被告人各自所起的作用相当,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文、何强、王小宝经讯问,其均如实供认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多起盗窃财物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他们的罪行属同种的较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三被告人具有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另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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