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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是赃车照样买被判刑一年罚金六千
发布时间:2013-02-26 14:32:43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明知是赃物,被告人李武却因贪图赃物便宜而屡次购买。日前,贪小便宜的李武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千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武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北流市以12000元的价格向何明购买梁华、陈博、陈豪等人在钦州市内盗窃所得的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0000元。 2012年2月,被告人李武再次通过何明以19000元的价格向梁华购买陈豪、陈博、梁华等人在钦州市内盗窃所得的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武曾因犯毁坏财物害罪于2011年3月7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此外,案发后,被告人李武配合办案机关将所收购的他人赃物予以了追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还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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