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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医疗损害纠纷 再次起诉法院判赔到终生
发布时间:2013-02-26 15:44:35
本网讯(通讯员 崔林)
12年前,一个1岁的宝宝小小生病住院,因医院治疗费不当导致小孩成为一级伤残。法院判决认定,这样的后果是私立医院对孩子诊疗不当造成,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私立医院赔偿小小10岁之前的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6万多元。如今小小已经过了10岁,后续治疗等仍需巨额费用,家长再次将私立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2月26日,湖南省炎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小小,自2012年起至到原告终老,每年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49000元。 2001年10月15日,刚满1岁的炎陵县某村男孩小小出现发热咳嗽伴气喘的情况,刚开始孩子的爸爸魏田并不是多在意,三天后,魏田和老婆才戴着儿子到炎陵县一家私立医院治疗。 经过治疗,小小分病情并未见好转,到了同年10月18日,小小出现了烦燥、呕吐、双手乱抓、抽搐不止等症状。后转至炎陵县中医院、炎陵县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并最终诊断为:麻诊、脑病后遗症;湖南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作出了临检的鉴定书的评估意见显示:小小严重脑病后遗症,治疗期限10周岁,所需后续治疗费为21万多元。 2002年7月17日,小小以上述私立医院对他诊疗期间用药不当造成他中枢神经中毒为由,向炎陵县法院起诉,该法院于同年8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小小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12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私立医院在对小小进行诊疗过程中,过量使用氨茶碱及联合用药不当,对病情的加重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小小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小的脑病后遗症的原因与重症肺炎、中毒性脑病有关,小小的父母在其发病症状3天后才就医,因没有及时就医,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终审法院根据上述评估意见等情况判决,私立医院赔偿小小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6万元。 2011年10月,小小度过了10岁,在父母的精心照料下,这个不幸的孩子仍然在坚强地生活着。可是,获赔的16万元已经花费殆尽,每年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愁怀了魏田夫妇。 2011年11月,魏田申请委托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小的伤残等级程度、后期治疗费、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估鉴定。当年年底,该中心作出小小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小目前为极重度智能缺损,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配护理人数2人;后续治疗费用平均每年约2.1万元。 去年2月17日,为了维护小小的权益,去年10月底,一纸诉状将上述私立医院再次告上法院,要求其偿小小10周岁以后30年的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00多万元。 去年10下旬,炎陵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可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关于终审后此案再次起诉是否合法等问题成为此案争执焦点。私立医院则辩称,小小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同时小小提供的巨额赔偿中,要求太高,即便合法也无力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小和私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但原判决仅对小小10岁以前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认定,如今小小已经过了10岁, 小小有权再提起诉讼。法院同时认定,小小的诉讼请求中,列举相关费用太高,同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最终依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做了判决,判决上述私立医院自2013年起延至小小实际生存期内(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公历为准)每年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4.9万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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