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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西湖区检察院"三步模式"办理刑事和解案件
作者:花耀兰 杨敏 代桂霞   发布时间:2013-02-27 10:42:18


    “我真后悔,本来只是一点小摩擦,没想到一时激动却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我愿意赔偿,希望能得到对方的谅解。”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李先生含泪低头向检察官代桂霞诉说着自己的悔恨。

    2012年12月14日下午,李先生和在徐先生在住宅小区内抢占停车位发生争执,李先生一时激动,挥拳将徐先生的鼻子打伤,被医院诊断为“鼻梁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2013年春节前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代桂霞在审查案卷中发现双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双方对“4500元的医药赔偿费”达成一致。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规定,代桂霞立即对该和解协议展开了调查。

   “我相信他不是故意的,不会要他多赔偿,也希望检察官能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走访中,徐先生诚恳地对检察官说。面对被害人的通情达理,李先生更是万般惭愧,一再请求检察官向被害人转达歉意。在调查核实之后,近日东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李先生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据了解,这是今年武汉东西湖区检察院通过 “三步模式”办理的第3起刑事和解案件。

    武汉东西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林友珍介绍,“三步模式”即受案之初,承办人首先判断案件是否能达成和解,达成和解是否影响到逮捕决定。随后对双方达成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适当介入刑事和解程序。最后在案件审查完结前,再次复核和解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以保证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三步模式’中做到了动态审查、及时沟通、适时介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不过分介入、不强行干涉,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东西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林友珍补充到。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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