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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检察院附条件不诉助少年重返校园
作者:卢金增 王永娜 王晓燕   发布时间:2013-02-27 15:30:10


    孩子现在表示悔改,本已辍学一年多,现在居然主动要求重返校园。”小牛的父亲激动地告诉记者,是检察官挽救了他的儿子,也为他的家庭点燃了新的希望。

    今年2月22日,山东省沂水县检察院对17岁男孩小牛(化名)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为6个月,也正是从这一天开始,小牛重新迈进了久违的校园。

    小牛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被沂水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首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2年12月9日,小牛在他人的伙同下潜入被害人租住的房间内,窃取被害人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1400元,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曾专门与小牛谈话,也多次前往他居住的社区进行了解,小牛的本质并不算坏,只是处于青春期里的孩子难免会有些叛逆,再加上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沾染,才导致了小牛此次的犯罪。该案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起诉,这个孩子将面临获罪,他的人生或将改变。”沂水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心检察官刘玉亮向记者说道。

    沂水县检察院最终对小牛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小牛属于初犯,有真诚认罪、悔罪表现,具备完全的监护、帮教条件,符合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要件。因此,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和同意,并征询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之后,该院对小牛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该院的附条件不起诉,激发了小牛重返校园认真学习的决心。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如果小牛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涉案材料也将被检察机关封存,这就意味着小牛不会获罪,也不会在他的青少年时期留下人生污点。

    沂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秀政向记者介绍说:“早在去年我院就率先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建立了包含20项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联合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建立了“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并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创立刑事污点消除制度,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落实到位。”

    2月26日,沂水县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帮教座谈会,在帮教会上小牛说:“当时我犯了错,盗窃他人财物案发后,我曾失落地认为我的人生完了。没有想到检察官用这种方式挽救了我,让我有勇气重新回到校园,让我再次有机会为自己的人生翻开新的一页。”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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