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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干活受伤 雇主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02-27 08:30:21
本网讯(方光璞)
2013年2月26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法庭判决被告李强赔偿原告邱丽医疗费等总计7万余元。
2012年8月,原告邱丽经人介绍受雇于被告李强,在李强的砖厂从事粉土工作。2012年8月30日上午九时左右,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68天。原告伤情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左侧胸腔积液;3、头部、手部皮肤撕脱伤;4、左侧肩胛骨骨折;5、颅骨骨折;6、左侧尺神经损伤。后经鉴定,原告伤情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雇主被告应当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李强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李强赔偿原告邱丽经济损失共计72242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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