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邵鑫)
“还好当时购买了保险,现在不至于赔偿这么多钱了!”当被告潘富领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时,松口气说道。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事故发生在2012年5月28日,被告陈荣家驾驶一辆摩托车由龙头山镇驶往鲁甸县,在行驶至鲁甸县沙乐线500米处,与对向行驶由潘富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陈荣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于此次事故两人承担同等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对陈荣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连同医疗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6189元。这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当被告潘富听到要赔偿那么多钱时,顿时觉得天都塌了。这时法官询问潘富有没有为车辆购买过保险,潘富才想起买车时他听人劝正好买了保险。于是,经过原告同意追加了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为了减轻原被告双方的负担,本来不同意调解的保险公司在承办法官的多方努力下,终于达成了一致的三方协议。对于原告陈荣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责任分担。最终由被告潘富承担24000元,保险公司承担92189元,双方受损车辆有各自自行承担。(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