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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玩单车致同伴受伤 离异父母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27 09:59:07
本网讯(通讯员 易灿)
儿童在骑自行车玩耍时将小伙伴撞伤,其母亲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却拒绝继续支付其他费用,为此,双方家长对簿公堂。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伤人儿童的离异父母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19170元。
现年6岁的韦利来与同伴韦嘉仕均居住都安县高岭乡池花村,两个孩子性情顽皮好动,常常在一起玩耍。2012年5月14日上午,韦利来拿出自己的小自行车骑行,与韦嘉仕在本屯附近的一块空地上玩耍。在骑行小自行车中,由于用力过猛,韦利来无法控制快速滑行的车辆,不慎将前方的韦嘉仕撞倒在地上。事情发生后,韦嘉仕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伤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7620余元。在治疗过程中,韦利来的母亲覃艳萍前后三次支付了共计8500元之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给付医疗费等费用。韦嘉仕的父母多次索赔未果,双方引起纠纷。2012年12月16日,韦嘉仕的父母在万般无奈之下,向都安县法院起诉,一纸诉状将韦利来及其父母亲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0元。 法庭上,韦柏林提出韦利来虽是其亲生儿子,但其于2009年1月19日已与覃艳萍离婚,婚生儿子韦利来由覃艳萍直接抚养教育,韦利来的监护人为覃艳萍,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覃艳萍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双方仍旧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韦利来在骑行自行车时,将原告韦嘉仕撞伤,该行为已损害韦嘉仕的身体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韦利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韦柏林、覃艳萍系韦利来的父母,虽然在事发前已经离婚,韦利来由覃艳萍抚养,但本案经济损失较大,且覃艳萍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由其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因此,法院经调解未果,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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