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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当“坐台小姐”遭夫毒打 妻怒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3-02-27 11:14:26
本网讯(王明新)
原告刘巧巧称与丈夫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而后双方一起外出到广东打工,由于被丈夫经常打骂,原告无法忍受另行到柳州打工。想不到被告怀疑原告在柳州打工期间去当坐台小姐,回家后毒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2013年2月2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刘巧巧与被告陆仕祖离婚;双方生育小孩陆通达随被告陆仕祖生活,由其抚养,原告刘巧巧自2013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巧巧与被告陆仕祖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12月30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2001年11月30生育一男孩陆通达。2009年后,双方均外出打工,由于在广东打工时收入较少等原因,原告2011年起转到柳州打工,被告怀疑原告在柳州打工期间去当坐台小姐,双方感情开始不和,常发生争吵现象。 法院认为,原告刘巧巧与被告陆仕祖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12月30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外打工期间,由于不在一起生活,聚少离多,双方相互猜测怀疑对方,相互不信任,导至夫妻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的诉请,证明原、被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小孩陆通达的抚养,陆通达在法院征求其意见时,其愿意随被告陆仕祖生活,本院随其自愿。离婚后,原告刘巧巧作为陆通达的母亲,不直接抚养陆通达,应当负担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陆通达能独立生活为止。具体给付数额,根据陆通达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县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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