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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取得房屋合法产权 相邻纠纷败诉
发布时间:2013-02-27 14:10:41
本网讯(龚雄飞 莫远红)
2月27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1998年,被告王小妹取得桂林市秀峰区建房施工许可证,于1999年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圩村自建房屋一栋,2001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6年原告王大妹、张民生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圩自建三层楼住房,没有取得建房施工许可证,该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被告王小妹将原有房屋拆除重建,重建的房屋与原告房屋紧贴,原告房屋两层朝西面的窗户被封堵。两原告遂以被告房屋与原告房屋贴紧,原告房屋两层朝西面的窗户被封堵,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两原告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圩自建三层楼住房,没有取得建房施工许可证,该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而没有取得该房屋合法所有权,包括相邻权受法律保护等合法民事权益,故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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