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一妇女进县城买菜,因途经田间小道时迷路,看见一男子于是就向他问路,在问路过程中男子起色心,对女子欲实施强奸,但最终歹徒恶念未能得逞。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盘致亮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9月13日10时许,罗晓兰从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大中屯村徒步走小路到富阳镇买菜,途中在田间小路迷路。当罗晓兰走到一片木薯地时,看见盘致亮正在木薯地里除草,遂向盘致亮问路。在向罗晓兰指路过程中,被告人盘致亮将被害人罗晓兰抱住欲行强奸,因被害人罗晓兰奋力反抗才未得逞。次日,被告人盘致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盘致亮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盘致亮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罗晓兰奋力反抗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盘致亮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盘致亮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