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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禽兽男子奸淫十岁幼女获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3-02-27 09:34:49
本网讯(陆荣棉)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邓恒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2年1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邓恒在路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双多村上坡岩屯附近“瓦厂”(地名)山坡的公路时,遇到被害人李小丽(2003年11月24日出生),遂起强奸意图,于是转身抱起李小丽往公路左边的山坡上,把李小丽放在一块石头凹槽处,将她的上衣掀至胸口,裤子脱至小腿处,然后将自己的裤子脱到小腿处,对李小丽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被告人邓恒的生殖器触到被害人李小丽的生殖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恒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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