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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带他人打工为由拐卖越南妇女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7 11:48:30
本网讯(通讯员 岑丽华 林荣先)
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妇女案进行宣判,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罪所得赃款37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3月的某天,李刚邀请王天(已判刑)一起去中越边境的广西那坡县百省街接越南妇女小红、小方,称带她们去广东打工,将两人接回后,李刚因其父亲病重而无暇顾及小红、小方,任由她们住在王天家。 2011年4月13日,王天以6000元的价格将越南妇女小方卖给一男子为妻,得款6000元。王天将该情况告知李刚后将该款分给其2500元,王天自己留下3000元。随后,王天又把小红卖给他人为妻,得款3000元,扣除500元介绍费支付给中间人后,王天将余下的钱与李刚平分,每人得1250元。案发后,李刚、王天被陆续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刚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李刚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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