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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引纠纷 男子殴打多人致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7 13:40:20


     本网讯(黄仲胜)   为一点儿小事,持木棍、铁棍与多人互相争执并殴打致多人轻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末爱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周末爱与69岁的受害人韦老太因相邻围墙、化粪池问题引起纠纷。2012年8月25日经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但韦老太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没有拆除厨房和化粪池。2012年9月9日7时,被告人周末爱见受害人韦老太未按协议的要求拆除围墙和化粪池,便伙同周中零、周二顺拆除受害人韦老太家的围墙和化粪池,由此引起了被告人周末爱与受害人林一峰、林土禾、韦老太在村中互相争执和殴打。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末爱持木棍、铁棍先后分别殴打林一峰、林土禾、韦老太,致林一峰、韦老太轻伤,林土禾轻微伤。被告人周末爱在争执和殴打过程中也受轻微伤。另查明,2012年9月10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对被告人周末爱处予行政拘留14天。案发后,被告人周末爱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周末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末爱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周末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末爱的辩护人李素琼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周末爱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末爱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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