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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检方反映醉驾案异军突起已占刑案四分之一
作者:丁国锋 马超 王威 发布时间:2013-02-28 11:14:51
2011年5月起“醉驾入刑”,但此后仍有很多人以身试法。据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统计,2012年该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共202人,全部属于醉驾情形。“醉驾案已占公诉案件总数四分之一,每五名被告人就有一个是醉驾者。醉驾案数量之多、比重之高,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睢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说。
据睢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孙传亮介绍,提起公诉的202人中,法院已判决198人,除二人适用缓刑外,其余均被判处1至5个月不等的拘役刑并处罚金。醉驾案被告人均是男性,其中农民占83.7%;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4.7%。摩托车醉驾158人,占78.1%,驾驶轿车的23人,占11.4%;驾驶货车的4人,占2%;驾驶其他车辆17人,占8.4%。 根据法律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即构成“醉酒驾车”。“在被公诉的醉驾者中,酒精含量最低为80.9mg/100ml,最高的竟达340.3mg/100ml。‘醉驾’共酿成交通事故141起,致醉驾者自身受伤的62起,致他人受伤的41起,本人和他人均受伤的38起,真是害人又害己。”孙传亮说。 说起醉驾案件频发的原因,孙传亮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的查处日渐重视,但一些驾驶人员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正巧“撞到枪口上”,这是此类案频发的主要原因。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一些地方盛行的‘劝酒逼酒’陋习,助长了醉驾现象的发生。 “此外,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普法宣传力度不到位,很多人存在诸如‘四个轱辘的才是机动车,两个轱辘的不是机动车’等错误认识,致使摩托醉驾现象仍较普遍。”孙传亮说。 张剑认为,我国对于醉驾行为也要秉持“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抓好相关普法宣传,重点到农村地区开展巡回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民宣传力度。同时,相关的普法宣传还要“入餐馆、进餐厅、上餐桌”,进一步明确餐饮经营者应承担提醒、劝阻酒后驾驶的义务,倡导有条件的餐饮酒店安排专职“代驾”人员,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真正成为社会全体成员自觉遵守的共识。 “醉酒驾车犹如一颗定时炸弹,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来看,醉驾入刑确实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但醉驾案‘异军突起’、数量居高不下的现状却又在提醒执法部门,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提升办案的预防、教育等社会效果,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现象的氛围,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张剑告诉记者。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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