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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受姐托建房反称楼房归己 姐诉确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28 09:35:21


     本网讯(通讯员 王建修)   姐弟本应情深,见利也能成仇。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弟弟受姐姐之托建房,建成后反称楼房归已所有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判决讼争楼房归姐姐所有,姐姐支付给弟弟建房费用20万元。

    原告杨帆与被告杨风是亲姐弟。1980年原告嫁到广西钦州,但户口未迁出仍留在老家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2006年原告与丈夫闹矛盾后就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因没有地方住,2006年8月10日原告向儿时玩伴张某购买一栋双门面三层楼房(瓦房),房价30000元,于当日交清。该楼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6年8月至2009年上半年,原告把一边门面出租,一边门面自己使用。2009年下半年,原告外出广东打工,把自己使用的那边门面委托给同胞弟弟即被告管理。2010年驻地乡人民政府下达通知,为改造农村,树新形象换新面貌,要统一建楼房,不允许存在瓦房,资金不足,政府鼓励向银行贷款。接此通知后,被告致电原告,因原告在外打工回不来,就口头委托被告把旧楼房拆除,重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五层楼房(路下两层、路上三层),所产生的建房费用由原告承担,待原告回来后结算支付。建房期间,原告多次询问建房资金等事宜。

     2011年5月,楼房主体建成,被告与原告通电,征求原告是否把门面租给他人经营餐馆,并解释建房期间因资金不足,向乡信用社贷款2万元,用于建房。听此解释,原告同意把门面出租,年租金15000元。2011年7月,原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入住新楼房,在自家门口摆了一个烧烤摊。此时,被告因滥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12月10日,原告把一年房租14000元另加自己积蓄6000元共20000元还清信用社贷款。期间,又偿还建房时被告向其朋友所借的2000元。2012年上半年,被告释放回来,原告与被告商谈结算建房费用事宜,因被告还处在缓期执行期,心有余悸,被告要求和姐姐一起居住,姐弟有个照应,垫付的建房费用也不多,不用清算,不用归还。事后,被告就外出打工,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联系,也无法清算建房费用。因楼房建成时没有批灰,2012年间,原告决定装修公路下的两层和第三层,这次装修原告共支付8000元。

    2012年下半年,被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结算建房费用,不料,被告却称这栋楼房是他所有,并要赶走原告,态度恶劣,还打烂原告的烧烤摊、电磁炉等,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弟弟都无理地以纠纷是家庭内部纠纷由姐弟自行解决为由不接受调解。姐姐被迫流浪街头,春节快到,居无定所,伤心得泪流满面,被迫无奈,姐姐一纸诉状,把弟弟告上了法庭。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楼房建筑物部份价格为204810元(人工费、材料费),住宅用地价格为997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楼房是拆除原告旧楼房重建而形成,没有原告的旧楼就不可能有讼争的楼房。被告的拆旧重建行为是基于原告的委托,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建造楼房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受托人,只享有请求原告偿还建房费用及其利息的债权,不能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负有把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即讼争楼房转交原告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讼争楼房归原告所有;二、原告偿还被告所垫付的建房费用及其利息21万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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