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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打架断学业 被判处徒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02-28 08:58:12
本网讯(毛亚丙)
刚刚初中毕业少年与同伴去过节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捅人重伤。由于该案的发生,其考上高中却不敢去读,只能外出打工断了自己的学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泳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8月6日18时许,胡要明、胡泳铭、胡青、何君鸿等人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阳寿街二区过节,与富阳镇蒋家寨村民汪叶明发生争执。随后,汪叶明打电话叫来其堂哥汪叶诚,汪叶诚遂找到胡要明、胡泳铭、胡青、何君鸿等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胡泳铭伙同胡要明、胡青、何君鸿(均另案处理)等人即持匕首、甩棍将汪叶诚围住殴打并将其捅伤,致使被害人汪叶诚空肠、回肠穿孔。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汪叶诚的伤情程度为重伤。2012年7月7日,被告人胡泳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胡泳铭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被告人胡泳铭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汪叶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胡泳铭性格开朗,在校读书期间学习成绩一般,经常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来往,案发前刚初中毕业,由于此案的发生,考上富川县高中却不敢去读,只能外出打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泳铭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泳铭之所以走向犯罪,是因其不听从父母的管教,结交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受网络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重哥们义气,分辨是非好坏的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被告人胡泳铭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胡泳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家庭和所居住的社区具备帮教条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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