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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索烟钱不成反抢劫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28 10:54:52
本网讯(王明新 陈刚)
17岁少年杨圣伸与李军、杨华容(均已判刑)向被害人陶保兵、罗书城索要烟钱被拒绝,便殴打受害人抢走2元钱及一台价值600元手机后逃离。2013年2月2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圣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圣伸伙同李军、杨华容(均已判刑)一起骑摩托车到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那伟村洞沟屯玩耍,途经猪场乡那伟村龙保山屯时,被告人杨圣伸伙同李军、杨华容向在路边的被害人陶保兵、罗书城索要烟和钱被拒绝后,便殴打陶保兵和罗书城,并抢走罗书城的2元钱和陶保兵的一台价值600元手机后逃离,陶保兵和罗书城等五人骑摩托车追上被告人杨圣伸及李军、杨华容要求归还手机,被告人杨圣伸与李军、杨华容三人不但拒绝归还,还再次殴打陶保兵和罗书城,并将其摩托车砸坏,被告人杨圣伸还将被害人摩托车的汽油抽走并加进自己的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杨圣伸及同案人李军、杨华容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5元。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圣伸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圣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圣伸与其他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杨圣伸在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圣伸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圣伸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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