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嫌车费少司机持铁锤打伤乘客领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28 14:29:26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2月28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建才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熊建才驾驶一辆长途客车从湖南去温州。被害人黄晓松在湖南益阳上了该车,并付了200元车费。被告人熊建才认为黄晓松少付了车费,二人为此互相争执。晚上10时许,车经过南昌昌南服务区时,被告人熊建才持车内的小铁锤将正在睡觉的黄晓松打伤致轻伤乙级,十级伤残。

    案发后,长途客车车主李宇涛赔偿了被害人黄晓松的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建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建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建才致被害人十级伤残,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