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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车费少司机持铁锤打伤乘客领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28 14:29:26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2月28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建才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熊建才驾驶一辆长途客车从湖南去温州。被害人黄晓松在湖南益阳上了该车,并付了200元车费。被告人熊建才认为黄晓松少付了车费,二人为此互相争执。晚上10时许,车经过南昌昌南服务区时,被告人熊建才持车内的小铁锤将正在睡觉的黄晓松打伤致轻伤乙级,十级伤残。 案发后,长途客车车主李宇涛赔偿了被害人黄晓松的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建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建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建才致被害人十级伤残,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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